添加时间:2012-09-15 08:57:35 浏览次数:4432
一个“寿”字可以被演绎出百余种书画艺术写法。说起“猴寿”,许多人都特别熟悉这种极具特色的书法作品,但“猴寿”也引发了陕西书法家任新昌和长安东方书画院画家李中元之间的著作权纠纷。任新昌因认为李中元所作“太极猴寿”涉嫌抄袭自己的“猴寿”作品,一纸诉状将其送上法庭被告席。日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李中元“太极猴寿”具有独创性,未侵犯任新昌创作的“猴寿”作品著作权,并撤销一审判决,为持续近两年的真假猴王之争画上了句号。
“太极猴寿”本为剽窃作品?
所谓“猴寿”,是由一个草书“寿”和猴形象图案构成,通过草书“寿”字的书写,将猴的形象图案从猴头直到猴尾进行了描述。然而这样一种表达美妙意境的文字画,却因究竟谁的作品是“正版”的争论,成为了点燃两位知名画家争斗的导火索。
“‘猴寿’将寿字和猴子的身形联系起来,以更加美化的形态表现寿字的吉祥含义,是我琢磨了几十年才最终成型的,里面注入了我大量的心血和感情。”任新昌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向记者介绍,其自解放初期起就从事“猴寿”的文字画作品探索,历时20多年,至1972年创作成功。任新昌认为,他的作品为陕西乃至全国“猴寿”文字画作品创作开了先河,在海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任何不经其同意复制或者改变作品用于商业目的的做法都是对其权利的侵犯。
2007年4月18日,任新昌在浏览网页时无意中发现,李中元的“中元书画”网站首页的“猴寿”图形与自己所画的相似,其主页的“个人简介”栏目上公开宣称自己是“‘太极猴寿’的创始人”。任新昌认为,李中元的“太极猴寿”作品与自己的“猴寿”作品相似之处约占90%,猴头、眼睛等多部位的画法与其如出一辙,不同之处仅在“猴寿”尾巴的弯度及朝向上。“李中元作品是对我所创作‘猴寿’的抄袭和剽窃。我开始研究‘猴寿’时他甚至还未出生,其自称‘创始人’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任新昌如是说。
随即,任新昌以李中元的“太极猴寿”作品侵犯其著作权,李中元销售“太极猴寿”获取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李中元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停止对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象征性赔偿1元钱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
此“猴寿”非彼“猴寿”
对于任新昌的主张,李中元认为其说法与事实不符,有混淆视听之嫌。
“如果不是诉讼,我与任新昌根本不认识,也没有关注过他的作品。‘太极猴寿’从灵感起源到发展直至最终成熟定型都是我独立完成的,跟任新昌的‘猴寿’毫无关系。”李中元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他介绍说,“太极猴寿”的灵感启发源于陕西传统地方画《十二生肖》,最初草书“寿”字是以绘画形式表现出来的。“当时很好奇,描了一段时间后感觉不是很好,就尝试放弃绘画形式,而用书法形式,结合中国传统文化来表现猴与寿的结合。”李中元说,经过十几年的揣摩改进,至1997年“太极猴寿”基本成型。
“之所以称为‘太极猴寿’,是因为在看似简单的文字画中隐含着8个太极图形。”李中元进一步解释道。他认为,结合了人类的祖先——猴,中国最早的文化符号——太极,并融入王羲之的书法与太极拳拳义而成的“太极猴寿”从根本上说是包含丰富文化内涵的书法作品。这与任新昌单一意义上的绘画作品“猴寿”在书画笔艺上风马牛不相及,何来侵权之说?
“经过多年磨练,‘太极猴寿’名声日盛,2004年陕西省电视台春节晚会上也邀请展示了我的作品。”李中元认为,正是这样的发展趋势,影响了同样研究“猴寿”的任新昌的利益,这才有了此次诉讼。
2007年10月9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法院认为,李中元的“太极猴寿”虽然融入了个人思想、感情和选择,但与任新昌“猴寿”比较,并未脱离原作的形式,本质上仍然属于对原作的复制行为。此外,“太极猴寿”与任新昌作品主要特征构成实质相似,符合剽窃行为的构成要件,认定侵权成立,判决李中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任新昌包括合理的调查费用在内的损失1001元。
一审宣判后,李中元不服,向陕西高院提出上诉。陕西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李中元创作的“太极猴寿”作品是否侵犯了任新昌创作的“猴寿”作品的著作权。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李中元的作品显然不是对任新昌作品简单的复制,二者的作品在造型、姿态、可视性、视觉美感性等表现形式上存在着不同之处。李中元的作品具有一定的智力成果和特有的表现手法,认定其“太极猴寿”具有独创性,未侵犯任新昌创作的“猴寿”作品的著作权。遂终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任新昌的诉讼请求。
独创性是关键
“猴寿”与“太极猴寿”之争已经落下帷幕,但如何更好地认识中国传统书画著作权中的问题却再次引起了业界的关注。
“对中国传统书画作品来说,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不能以其名称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定论,甚至一些时候不能以其表象有些许近似作为定案基础。”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中的作品,其基本构成为寿字,寿字有相对固定的结构,如果简单以表象论,那所有的寿字都有相似之处,显然是不合适的。”
李顺德认为,传统书画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关键是看涉案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作品的独创性指作品创作的独立性,一部作品只要是自己独立完成的,而不是剽窃、抄袭或者复制他人的,该作品即具有独创性。根据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的规定,只要作品在整体上具有自己的见解、构思,并且是以自己的特有额表现手段,包括富有个性的语言、风格、技巧等,进行创作完成的,就应当认为具备了独创性。一旦具备了独创性,哪怕是临摹作品,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是创造性劳动,深刻认识这一点,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关键